为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重要论述,深入挖掘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新时代我县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好我县文物建筑与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南靖县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从2025年3月6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认为该《实施意见》内容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内容,请于2025年3月14日18:******,或拨打电话0596-******反馈。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南靖县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旅游局
******建设局
2025年3月5日
附件
南靖县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县境内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包括:
(一) 文物建筑: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章 ?保护原则
第三条?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原则,通过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等方式,确保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历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和故意损毁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古厝。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损害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及其保护标志的行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保护经费投入,监督考核各镇、管委会和部门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一)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县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工作;县历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每年两次提请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听取和研究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财政局将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经费纳入年度县级财政预******消防器材配备等。
************消防安全责任。
******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网络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教育局、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司法局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支持,增强公众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意识。
第八条?属地职责
******人民政府、土楼管委会是辖区内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域内具体的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建立“一建筑一档案”制度,组织安全隐患排查,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保护措施,协助申报修缮项目,并接受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县历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居)委会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及时上报损毁情况,配合宣传保护政策,发动群众参与监督。
第九条?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所有者、使用者,无论集体或个人,都要承担保护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日常维护、修缮和巡查,禁止擅自拆除、改建;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管理措施;
(三)发现危及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县历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配合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县历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各类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检查、巡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四章 ?安全管理
******消防设施设备
************************消防车。
(二)安装火灾报警系统:根据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设置烟感、温感等火灾探测器,以及手动报警按钮等,确保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消防设施设备进行远程监控和管理,实时监控建筑内的情况,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和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隐患检查排查
******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的安全隐患检查排查,做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周检查2次,省级文物保护单******消防、防汛、白蚁虫蛀等问题,建立隐患台账并限期整改。
(二)县文物主管部门、县历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每月开展一次对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安全隐患的抽查工作,重点检查属地单位履职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情况等。
******消防安全培训演练
************消防安全培训,使其熟悉建筑的火灾风险和应对措施。
************消防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委员会关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古厝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决议》,县政府鼓励和支持个人、企业及社会团体以投资、租赁、捐赠、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依法设立公益基金等方式参与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
第十四条?加强保护
(一)建立保护名录。县文物主管部门、县历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依职责建立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对尚未列入保护名录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及时进行普查、评估,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列入名录。 保护名录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撤销保护名录中的对象,确需调整或撤销的,应按原程序申报批准。
(二)做好保护规划。县文物主管部门、县历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依职责编制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利用方式等内容。保护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相衔接。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三)设立保护标识。县文物主管部门、县历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依职责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识,标明名称、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第十五条 为更好地保护我县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禁止下列相关破坏行为:
(一)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
(二)禁止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四)严禁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古建筑;
(五)严禁交易文物古建筑构件;
(六)建筑本体及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七)禁止张贴、涂写、刻划等。
第十六条 ?在不改变原状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可以根据其功能、建筑价值和场地布局等实际情况作下列用途:
(一)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纪念场馆;
(二)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展览场馆;
(三)旅游观光场所;
(四)宗教活动场所;
(五)经营服务场所;
(六)其他合法用途。
第十七条 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必须把文物、历史建筑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应当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管理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传统风貌建筑参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执行。
******建设局负责解读。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